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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中國歷史故事

      揭秘古代死囚的最后時光 死刑重誅心

      分類: 中國歷史 故事詞典 編輯 : 故事大全 發布 : 02-05

      閱讀 :621

      古代死囚有無親屬見面權?執行死刑前又有哪些比較人性化的待遇呢?

      “十惡”大罪判了死刑殺“無赦”

      我們常說的“殺人償命、欠債還錢”,貌似合理合法,其實是個偽命題,因為古代死刑的判決,有一個重要的原則,即“律意雖遠,人情可推”,相當于今天的“視情節”而判。

      古代在許多情形下,殺人是不償命的,如老公捉奸殺死奸夫,無罪,義勇者殺死劫盜之人,亦無罪,等等。

      古代稱死刑為“大辟”,即大罪的意思,秦漢時期乃至先秦,判死刑的一般是“十惡”重罪。

      隋唐《開皇律》與《唐律疏議》對死刑犯的判決做了進一步的修訂,正式出現了“十惡不赦”之罪。如謀反、謀大逆(毀壞皇室宗廟、陵墓)、謀叛(背叛朝廷)、惡逆(毆打和謀殺尊長)、不道(殺一家非死罪人及肢解人)、大不敬(冒犯皇帝)、不孝、不睦(謀殺親屬)、不義(官吏間互殺,士卒殺官,學生殺老師等)、內亂(親屬通奸或強奸等)。

      由于“十惡”危害了封建專制的核心——君權、父權、神權和夫權,自隋唐后,歷代封建法典都視為不赦重罪。但其量刑標準主觀且彈性很大。比如,南宋岳飛案是眾所周知的千古奇冤,給岳飛定的罪名,其中有一條“指斥乘輿”,憑據只是一人的供述,但這種罪名可大可小,大者即為“大不敬”。

      另外,隋代以后,歷朝歷代也有對強奸、強奸幼女者判處死刑的,但這些死刑不在不赦之列。

      死刑核準理論上得有帝王審批

      在古代一家一姓之天下里,通常需要遵循皇帝(天子)的“替天刑罰”權屬,所以死刑案件理論上得由帝王審批,而帝王或親自掌控所謂生殺大權,或授權有關專門機構行使死刑復核的權力。

      如唐代采取的是三司推事、九卿議刑和都堂集議制等特殊的復核死刑案件的措施,這些中央機關地位很高。宋初實行的是州級終審制,不必報請中央核準,刑部只是在死刑執行完畢后進行事后復查。北宋中期進行改革,死刑案須由提刑司詳復后才能施行,州級機關不再享有終審權,并逐漸形成為一種制度,沿用至南宋。緊急情況下,也有暫時賦予知州以死刑終審權的例子,但不常見。

      明清時期的死刑,分為立決、立即執行和秋后決、秋后執行兩種形式。清律稱前者為“斬立決”、“絞立決”,后者為“斬監候”、“絞監候”。凡是性質特別嚴重的死刑案件,如謀反、謀大逆、謀叛及殺人、強盜罪中之嚴重者,要立決,一般死刑則待秋后決。這兩種死刑都要經過中央司法機關和皇帝的審核批準。對于立決的死刑案件,一般先經刑部審定,都察院參核,再送大理寺審允,而后三法司會奏皇帝最后核準。對于秋后處決的死刑案件,明朝建立了朝審制度加以審核。朝審是天順二年下詔,三年開始實行的,且從此“永為定例”,“每歲霜降后”進行,“歷朝遵行”,所以史稱“朝審始于天順三年”,成為對在京立決重囚法定的每年必行的制度。

      古代處決死囚,一般強調公開性,即“示眾”。讓民眾圍觀的意思,是希望達到震懾犯罪、維持封建統治秩序的目的。

      臨刑關懷讓法律“誅身”讓人情“誅心”

     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,古代法律并不是與“情理”無關或對立的。

      對于死刑犯而言,在法律誅其身之前,古人還重視一個“誅其心”的過程,所謂“任德不任刑”、“先德而后刑”,也叫“臨刑關懷”。讓其認罪伏法。

      《唐律》號稱“一準乎禮”;南宋法官也認為:“法意、人情,實同一體。徇人情而違法意,不可也;守法意而拂人情,亦不可也。權衡于二者之間,使上不違于法意,下不拂于人情,則通行而無弊矣。”在調和“法”與“禮(人情)”的關系中,古人還強調了法律之外的倫常、息訟、恤刑、人情等方面的原則,這些原則直接影響到死囚最后幾個月或幾天的待遇優劣。

      倫常方面,漢朝的法律有“聽妻入獄”的規定,即對娶妻無子的死囚犯,允許其妻入獄,待妻子懷孕后再行刑。“聽妻入獄”被公認為古代憫囚思想的一個亮點。雖不能說此立法的用意是出于保障罪犯人權,但于倫常角度,有利于維護“五倫”中的“父子”之倫,客觀地保障了社會安定,不失為好事一樁。但以現代人的觀念來看,這種做法對于死囚妻子生下的孩子來說,也是十分殘忍的。

      恤刑方面,為了防止濫殺,古代除在死刑審核程序上嚴格把關外,還有其他的規定。如漢景帝時曾下詔,年八十以上、八歲以下以及孕婦、盲人、侏儒癥患者等(死刑犯),在監禁時可給予優待,不加桎梏。

      遇到戰爭或特殊歷史時期,青壯年死刑犯亦可免于執行,給他們上戰場殺敵立功以求得到寬恕的機會。如漢初猛將英布就曾是十惡不赦的死囚,《水滸傳》里的宋江、武松等人都是殺人重罪,以死囚身份刺配充軍的。

      人情方面,除顧及倫常外,還有息訟的考慮。如通過讓罪犯親屬在執行前與死刑犯見面,“聽親戚辭決”,還當眾“示以犯狀”,若遇到死囚翻供,會立即終止執行。這樣做,既可安撫罪犯將死的暴戾之心,又可讓家屬心悅誠服,消除他們再訟的隱患。如在元雜劇《竇娥冤》里,劊子手在行刑前問:“你如今到法場上面,有什么親眷要見的,可教他過來,見你一面也好。”后果真讓竇娥與蔡婆見了最后一面。

      另外還有“最后一餐”,即“斷頭飯”,特點是死刑犯有任意選擇吃什么的權利,但在具體操作時往往是走樣了的,死囚說了并不算,而是由獄卒隨意安排,但飯食肯定要比平時的牢飯豐盛許多。

      對死囚的“臨刑關懷”,一方面體現了對將死同類的某種文明,一方面還有迷信和祈求寬恕的意思:死囚接受了“關懷”,意味著與執行方達成了某種媾和,死后不會變成怨鬼報復執行人,同時也表示死囚在某種意義上最終接受了對自己的懲罰,使得執行死刑的過程更為平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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