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張高平叔侄奸殺冤案被判入獄年終于無罪釋放成為新聞焦點,對于當事涉案司法人員應如何追責引發熱議。那么,在中國古代,如何防范“斷錯案”的出現?歷代刑律中有哪些懲治“斷錯案”的追責措施?
古代如何防范審判出錯?
先秦時期
判罰不公,“其罪惟均”,罪過與犯人相同
案子都是由人來查、人來審的,客觀上很難保證一點不錯,如果有人營私枉法,冤案就更不可避免。
中國古人很早就意識到這一點。《尚書·周書·呂刑》中就曾提到過刑法審判中的五大弊端:依仗官勢、挾私報復、暗中做手腳(一說聽信女人枕邊風)、索受賄賂、謁請說情,即所謂“五過之疵,惟官、惟反、惟內、惟貨、惟來”。如果法官行為在這五方面有失檢點,造成判罰不公,“其罪惟均”,意思是其罪過與犯人相同。
可見,在先秦時期,中國古人即開始防范審判不公和司法腐敗。
就追責來說,先秦時期的懲處力度相當大。為了防止官官相護,還出臺了舉報獎勵制度:如果同事能主動檢舉揭發枉法官員,不只可免予處分,還能頂替枉法官員職位,享受相應物質待遇。
因為有一系列嚴格的追責制度,先秦時代司法人員大都能嚴于律己,依法辦事,捍衛法律尊嚴。有的人甚至因辦錯案子而自責,自殺償命。在現代司法界也評價甚高的春秋時期的李離,是相當于晉國最高法院院長的獄官,《史記·循吏列傳》記載,因為誤聽誤信,錯殺了人,李離十分自責,自己拘禁了自己,給自己判了死刑,雖然當
在追責制度外,先秦時還有一套糾察制度,為受害方提供申訴渠道?!吨芏Y·秋官》中記載過,有一個職位叫“禁殺戮”,這是周代“掌司斬殺戮”的國家高級公務員,專門負責糾察官民擅自動用斬殺刑罰的行為,對故意不受理案件或者阻撓他人投訴的法官,即“攘獄者”、“遏訟者”,一經查出,呈報后即嚴懲,“以告而誅之”。
古代為何會出現刑訊逼供?
《明律》規定“一月不獲強盜者笞二十”
主管官員“罰俸錢兩月”
最容易造成冤假錯案的,除了法官業務水平低、責任心不強、貪欲私心重外,還與相應的刑偵制度有關。
對于案件偵破、嫌犯捕獲,古今都有一定的期限要求。據《唐律疏議·盜賊》“部內人為盜及容止盜”條記載:唐代對盜竊、殺人犯等,要求事發后天內必須抓獲歸案。如果在天規定期限內抓不到,破不了案,事發轄區內相當于今公安局長或刑警大隊長的責任人要被治罪。
這一嚴格的破案規定,為以后各個朝代所繼承。如《大明律·刑律·捕亡》“盜賊捕限”條規定,“一月不獲強盜者,笞二十;兩月,笞三十;三月,笞四十。”同時,主管官員要被扣工資,“罰俸錢兩月”。
在這個破案規定之下,很難排除為在規定期限交差而錯抓人、抓錯人的可能。如何讓被抓者“認罪”,不可避免會使用“刑訊逼供”這類手段取證,不然被錯抓的人絕不可能認罪,過去民間俗稱此為“屈打成招”。
刑訊逼供,是古代對付“大膽刁民”和歹徒、慣犯的一種手段,在現代司法制度下屬于非法取證行為,但在古代中國相當長的時間里是“合法的”,系一種例行程序。
刑訊在先秦時期已經存在,到秦漢時期,則成為普遍選擇,隨后的南朝,在這方面又玩出新花樣?!端鍟?middot;刑法志》記載,南朝梁武帝時,有一種為官方認可的刑訊手段,將在押人員大餓天之后再審,反復餓,稱為“測罰”;南朝陳則有“測立”,將在押人員拷打后,逼其站到一個約一尺高、僅能容雙腳站立的土垛上,每次站“七刻”,約分鐘,循環進行。
在隋唐以后,開始以法律形式規范刑訊逼供行為,但在事實上,哪個朝代都少不了刑訊逼供。
如宋代,所使用的招數,僅從名字上就很恐怖?!端问?middot;刑法志二》記載,有“掉柴”、“夾幫”、“腦箍”、“超棍”等多種酷刑,其中“腦箍”法,系用繩纏緊犯人的頭,再加釘木楔,犯人頭痛欲裂。
古代如何限制非法取證?
《唐律》規定如果刑訊孕婦
“決者”將被“杖一百”
如此酷刑,求生不得,求死不成,沒有幾個人能不“老實交代”的。正如《漢書·路溫舒傳》中記載的西漢時著名“法官”路溫舒所言,“棰楚之下,何求而不得?故囚人不勝痛,則飾辭以視之。”意思是,嚴刑拷打之下,什么樣的口供得不到?所以不少犯人只得就范,編造供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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